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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互送大額財物如何定性
【內容提要】實踐中,國家工作人員和請托人之間存在以禮尚往來名義互送財物的情況,對此能否認定為行受賄容易存在不同認識。筆者認為,應當準確把握禮尚往來的界限,從互送行為發(fā)生的背景、互送財物的價值、互送財物的緣由和時機、是否存在請托謀利事項等方面,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研判,精準識別互送財物行為的權錢交易本質,準確認定行為性質。【基本案情】甲,A省通信管理局黨組書記、局長。乙,甲之妻,中共黨員,A省B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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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確識別以“商業(yè)機會”為幌子的權錢交易
【內容提要】實踐中,隨著行受賄手段的隱形變異,以“商業(yè)機會”為幌子的利益輸送問題日益凸顯。商業(yè)機會一般是指民事主體平等、公平參與某一競爭活動的資格和機會,以及以此獲取商業(yè)利潤的可能性。在賄賂犯罪“計贓論罪”模式下,商業(yè)機會因其不具有可計量性而無法成為賄賂標的。因此,現(xiàn)有法律規(guī)定未將商業(yè)機會納入賄賂標的范疇。實務中,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獲取所謂“商業(yè)機會”后直接變現(xiàn)獲利,能否認定受賄,存在不同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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